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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3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核了拟续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和公司的合作过程

中勤勉、尽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

务。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

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