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5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上午9:15 至2021年5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4,990,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04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44,596,4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7479%;通 1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9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66%;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065,5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5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 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4%;弃权 20,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24%;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64%。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22,600 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1%;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78%。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1%;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78%。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1%;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78%。 (五)审议通过了《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1%;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78%。 (六)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2,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96%;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6%;弃权 12,8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002%;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85%;弃权 12,8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1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1%;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7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2,900 股(其中, 4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1%;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7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陈妹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 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换届 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3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6%;弃权 3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7912%;反对 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1%;弃权 32,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878%。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917,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6%;反对 5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6%;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394%;反对 5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42%;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 5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尧、邬远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