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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宝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10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1]6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2.44 万元,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8,676.92 万元,同比下滑 98.01%。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二十

五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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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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