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10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1]6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2.44 万元,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8,676.92 万元,同比下滑 98.01%。公司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未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披露 2020 年度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二十
五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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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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