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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宝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

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

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

定》(财会〔2020〕10号),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

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财政

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

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将《新

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

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

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3、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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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4号》(财会〔2021〕1号)、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新

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

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

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

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

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

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

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

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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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执行《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

通知》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 10号)对于满

足一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方法。如果企业

选择采用简化方法,则不需要评估是否发生租赁变更,也不需要重新评估租赁分

类。结合财会[2021]9号的规定,该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为针对2022年6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采用上述规定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

确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

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3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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