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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宝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51.102%

股权。2021 年 2 月下旬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你公司存在纠纷,导致你公司

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2021 年 3 月 18 日,

一卡易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一卡易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不能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4 月 1 日,你公司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

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对一卡

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 2021 年合并报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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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此次事

件的教训,切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

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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