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卡易)51.102%
股权。2021 年 2 月下旬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你公司存在纠纷,导致你公司
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2021 年 3 月 18 日,
一卡易主办券商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一卡易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不能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4 月 1 日,你公司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
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称公司自 2021 年 2 月 26 日起对一卡
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一卡易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 2021 年合并报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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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此次事
件的教训,切实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
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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