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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宝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因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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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丹阳市横
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钱京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124,0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0.82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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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为
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3,925,14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0.65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7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19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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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4,669,4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68%;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819%;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6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2、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4,669,4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68%;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5%;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819%;反对 45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6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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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3,998,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242%;反对 1,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1%;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89%;反对 1,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93%;弃权 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3,997,4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237%;反对 1,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5%;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05%;反对 1,125,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777%;弃权 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5、审议《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4,681,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52%;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0%;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078%;反对 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004%;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6、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675,8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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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6912%;反对 44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1%;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157%;反对 44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925%;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7、审议《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677,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21%;反对 44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2%;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5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242%;反对 4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841%;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8%。
     8、审议《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658,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793%;反对 46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3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811%;反对 4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89%;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0%。
     9、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671,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79%;反对 45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7%;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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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154%;反对 45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46%;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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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   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邬    远




                                                                                202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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