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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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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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因受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
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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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30 在丹阳公司三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钱京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912,14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0.7382%,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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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为
截至 2022 年 7 月 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3,925,14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0.59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4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98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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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
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独立董事选举
1.01 候选人:钱京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597,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672,634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93%。
钱京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候选人:高强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597,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672,718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579%。
高强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候选人:徐霄凌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597,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672,611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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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霄凌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候选人:胡兆凤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597,7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672,604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63%。
胡兆凤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候选人:陈妹妹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5,098,9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28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1,173,809 股,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270%。
陈妹妹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选举
2.01 候选人:蔡正华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697,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772,620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796%。
蔡正华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候选人:陈雪娇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797,8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872,719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214%。
陈雪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候选人:丁虹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877,8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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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76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952,706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254%。
丁虹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候选人:蒋小平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697,7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772,621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797%。
蒋小平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候选人:朱锦善
表决结果:
获得选举票数 144,898,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973,711 股,占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36%。
朱锦善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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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蒋 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邬 远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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