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我们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钱京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高强先生、徐霄凌女士、陈妹妹女
士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徐霄凌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陈妹妹女士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经审阅上述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亦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聘任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上述人员进行了考察,认为相关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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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华 陈雪娇 丁 虹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