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认真审核了拟续聘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和公司的合作过程
中勤勉、尽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
务。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
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正华) (陈雪娇) (丁虹)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