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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2014-03-27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
行总结,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该工作报告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将提请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认真履行监督
职责,通过列席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决策、投资方案、财
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了监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会议。
      2、报告期内,各次股东大会均有监事出席。
      3、报告期内,监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会议情况如下:
     (1)2013年3月20日召开四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
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2)2013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五届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
的议案》。
     (3)2013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五届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第一季度报
告的议案》。
     (4)2013 年 6 月 7 日召开五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5)2013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五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3 年半年度
财务报告的议案》和《公司 201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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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6)2013 年 10 月 22 日召开五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3 年第三季
度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2013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有重大决策科学、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能够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
和内控制度较为合理、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没有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制度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管
理、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良好。201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允的。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收购、企业合并的情形发生。

     4、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编制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经审核,认为《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对该评价报告没
有异议。


     5、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且符合《公
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利
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报告期内,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
出口产品投资公司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程序公平、公正、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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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
认真执行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8、报告期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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