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8-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对报
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
查后,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公司占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事项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体现出公
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
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
持续、稳定、积极的现金分红政策。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王行村先生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王
行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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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王行村先生
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
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王行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补选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张百哲
签署时间:201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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