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19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
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2014 年 9 月 18 日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1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39,370,253 股。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 10 人,
代表股份 137,400 股。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股份 239,507,653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6)保荐机构代表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239,487,553 股同意,13,600 股反对,6,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结果:
16,412,2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7%;13,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股同意,13,600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 股同意,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4%,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412,2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7%;20,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3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07,753 股同意,99,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332,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1%;9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5,899 股同意,15,254 股反对,6,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410,5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15,25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冯成亮
2014 年 9 月 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