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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2014-09-19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4-025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
15:00 至2014年9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9号公司三楼第五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39,507,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9,370,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14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6,294,9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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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
的股份总数为 13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见证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 股同意,13,600 股反对,6,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结果:
    16,412,2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7%;13,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股同意,13,600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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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 股同意,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4%,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412,2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7%;20,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07,753 股同意,99,9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3%,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1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332,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1%;9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5,899 股同意,15,254 股反对,6,5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3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410,5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6%;15,254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6,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冯成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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