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签字: 钟荣苹 刘健超 龚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