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5-04-1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莱宝高科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军 联系电话:0755-25860627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晴 联系电话:0755-2586058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时审阅莱宝高科文件及其他相关附
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
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3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4 年度保
荐工作报告、保荐总结报告书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4 年 9 月 1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之第三章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构均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 --
况 续督导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2014年公司经营情况继续
下滑。与同行业相比,业绩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情况出现较大差异,主要原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因为:(1)受行业整体供大
大变化情况) 于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 --
影响,公司正处于产品结构
调整阶段;(2)公司定向增
发募投项目处于量产初期阶
段,尚未达产。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第 是 --
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
公司(其后更名为“中国机电出口
产品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
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 是 --
锁定的承诺:
(1)2006 年 12 月,李绍宗、杜小
华、王士敏、刘瑞川、刘金利、张
平、申屠江民分别承诺:在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自然人股东吉清、梁正、
李国祥于 2006 年 12 月分别承诺:
对于其各自因受让金建中信托受
益权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包括因公
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送红股等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在金建中对
其受让信托受益权事宜作出书面
确认之前,不会转让该部分股份。
3、 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对象关 是 --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作出承诺:本次
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
让;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何剑峰、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均作出如下承诺:本次认
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在股份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
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
的股份)也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无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刘 军 刘 晴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