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2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
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该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
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现场会
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5 年 4 月 24 日 14:3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位于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 9 号的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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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737,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其
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3 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82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6)保荐代表人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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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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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05,816,16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14,116,323.20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
润留存。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83,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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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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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许志刚
孙民方
20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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