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2015-04-25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5-01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3日-2015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
15:00 至2015年4月2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9号 公司三楼第
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820,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737,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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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3,4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3 名,代表的股份
总数为 8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
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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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05,816,16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红
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14,116,323.20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
润留存。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83,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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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9,820,85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孙民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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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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