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8-27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对报
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我们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
查后,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公司占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张百哲
签署时间:201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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