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4-16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等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15 度实现净利润
-590,839,132.89 元,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 466,573,761.59 元;公司合并报表可
供投资者分配利润为 368,398,246.19 元。鉴于公司 2015 年度业绩大额亏损,2016
年中大尺寸 OGS 产品将大幅增加,尤其是全贴合产品比例将大幅上升,相应需
占用大量的流动资金;且公司目前处于扭亏转型时期,2016 年对资金需求整体较
大,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5 年度拟不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且符合《公司
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规定。我们同意
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在公司2015年度审计工作中,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体
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该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建议2016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币65
万元,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臧卫东、廖林、
陈振龙、赖德明、侯挺、李绍宗、梁新辉、王行村、张百哲、熊楚熊、蒋大兴、
杜文君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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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
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规定、2015 年度公司经营情
况等,经审核,我们认为,2015 年度,在公司工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发放是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相关规定的。
五、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违
规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
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同意公司编制并经董
事会审核通过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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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等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淳
柳木华
屈文洲
张百哲
签署日期: 2016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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