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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5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2016-05-11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6-025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9日
15:00 至2016年5月10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号路9号 公司三
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34 名,代表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2,448,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1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21,529,7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86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7,76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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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18,95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18,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2%。
    8、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551,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1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551,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1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551,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1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1,551,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11,100股(其中,


                                    2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5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221,551,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1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中小股东是
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
决结果:
    同意919,2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003%;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87%;弃权
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0%。

    6、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1,551,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1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551,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
反对886,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11,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并需对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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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单独计票,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8.01 选举臧卫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70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84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7%。

    8.02 选举陈振龙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6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80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5%。

    8.03 选举廖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6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80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5%。

    8.04 选举赖德明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650,3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1%,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18,378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57%。

    8.05 选举侯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78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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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6 选举李绍宗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84,1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14%,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952,178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118%。

    8.07 选举梁新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78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4%。

    8.08 选举王行村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661,7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2%,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29,778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832%。

    (二)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1 选举张百哲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650,3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11%,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18,378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57%。

    9.02 选举熊楚熊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78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4%。

    9.03 选举杜文君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78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4%。

    9.04 选举蒋大兴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56,9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91%,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924,978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146%。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上述表决结果,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 12 人组成,分
别是董事(非独立董事)8 人:臧卫东、陈振龙、廖林、赖德明、侯挺、李绍宗、
梁新辉、王行村;独立董事 4 人:张百哲、熊楚熊、杜文君、蒋大兴。

    9、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

    10.01 选举龚克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529,764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9%,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897,778票,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74%。

    10.02 选举张炜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21,663,956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72%,当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031,970票,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039%。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上述表决结果,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 3 人组成,其
中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分别是张炜、龚克;另外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饶春博律师、梁晓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6
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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