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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4-2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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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045 号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4 月 1 日,贵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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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会议部分议案名称等作出相应更正。

     2017 年 4 月 20 日下午 2: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和
更正公告,在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五号路 9 号的公司光明
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
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02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213,673,71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33%。其中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00,136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6%。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均同此定义)。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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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3,234,11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共 92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34,11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 8 项,分别为《关
于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会计师事务
所 2016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公司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
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6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0,494,9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5123%;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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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16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10,494,99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5123%;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4,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3%;
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4,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3%;
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
705,816,16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70,581,616.00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210,482,6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66%;
反对3,191,0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此外,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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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
       同意2,743,2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271%;反对3,191,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7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4,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23%;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4,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23%;
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该议案需由股东大会作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
过。
       此外,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
决结果:
       同意2,755,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344%;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6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0,494,9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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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123%;反对3,178,7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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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045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麻云燕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饶春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