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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3月)2018-03-2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是指外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
述产品的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或指数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
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
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衍生品业
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所
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现有外币资金加上外币收(付)款的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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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预测量之和。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
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权限如下:
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折合人民币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折合人民
币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折合人
民币单次或任意时点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经公司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严格防控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制订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有关处理权限的细则规定,并依据该规定在上述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总额度内谨慎、稳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总额
度内,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拟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评估外汇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
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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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准确地报送涉及外汇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外汇衍生品交易
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进行披露。
(二)供应链中心及营销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
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财务总监: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报告,全程指导与
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
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开
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
(二)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告
公司总经理逐级审批。
(三)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总经理,签署相
关合约。
(四)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
况,每月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五)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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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约定外汇金额、
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结算。
第十六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及时报
告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总经理经审
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经
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
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需按要求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
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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