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CIGS项目委托生产管理方案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2018-06-12
独立董事关于 CIGS 项目委托生产管理方案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CIGS 项目委托生产管理方案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拟审议的《关于 CIGS 项目委托生产管理方案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神华薄膜太阳能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神华”)为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因此本次 CIGS 项目委托生产管理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受托实施重庆神华铜铟镓硒(CIGS)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产业化项
目(以下简称“CIGS 项目”)托管生产管理,整合运用 CIGS 薄膜太阳能电池产
业链各方优势资源,有利于公司更为快速、充分掌握 CIGS 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
的设计、制作工艺技术并积累相关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为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创造更多发展机会和空间;此外,有利于重庆神华更好、更快地实现 CIGS 项目
投产并努力创造经济效益,有望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投资收益,并将给公司带来一
定金额的委托管理费收入;如能成功实施且达到双方约定的 CIGS 项目生产管理
指标,有望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
3、公司拟订的 CIGS 项目委托生产管理方案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 CIGS 项目委托生产管理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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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 CIGS 项目委托生产管理方案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CIGS 项目委
托生产管理方案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书面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百哲
熊楚熊
蒋大兴
杜文君
签署日期:201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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