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09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臧卫东、徐会
军、陈磊、赖德明、刘丽梅、李绍宗、梁新辉、王行村的非独立董事任职提名程
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
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我们认为熊楚熊、邹雪
城、蒋大兴、杜文君的独立董事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我们同意提名上述人
员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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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百哲
熊楚熊
蒋大兴
杜文君
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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