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20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总经理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李绍宗先生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续聘李绍宗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续聘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王行村先生的任职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续聘王行村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续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王士敏先生、刘金利先生、梁新辉先生、杜小华先生的任职
提名程序合法,其本人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和任职条件。我们同意续聘上述人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并同意续聘梁新辉
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名:
张百哲 熊楚熊
蒋大兴 杜文君
签署时间:2019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