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075 号 致: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8 日,贵公司董事会收到第一大股东——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 司《关于提请增加莱宝高科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请将贵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一并作为 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每位候选人进行逐项 投票表决。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9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 在位于深圳市光明区五号路 9 号的公司光明工厂二期 308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 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01,590,06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613%。其中参与表 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57,964 股,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均同此定义)。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53,44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 共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3,44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理人共 17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2,043,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 率为 28.625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1,711,4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 12 项,本次股东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5,9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5,9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0,5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 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0,5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 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0,5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7758%;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 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8,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337%;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508%;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5%。 6、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0,5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反对452,9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453,4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045%;反对453,4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2019—2020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756%;反对453,4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045%;反对453,4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9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590,0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弃权 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5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045%;反对447,5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508%;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7%。 10、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臧卫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选举徐会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3)选举陈磊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4)选举赖德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5)选举刘丽梅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6)选举李绍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7)选举梁新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8)选举王行村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表决结果为臧卫东、徐会军、陈磊、赖德明、刘丽梅、李绍宗、梁新辉、王 行村当选为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审议《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熊楚熊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2)选举邹雪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3)选举蒋大兴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4)选举杜文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1,394,86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037%。 表决结果为熊楚熊、邹雪城、蒋大兴、杜文君当选为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12、审议《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聂鹏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2)选举龚克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票数 201,726,968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3%。 表决结果为聂鹏、龚克当选为贵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075 号)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董 楚 负责人:张炯 _____________________ 邹小平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