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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2019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2020-05-13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20-02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2日9:15至2020年5月12
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五号路9号 公司光明工厂二期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5,033,7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82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01,214,9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08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94,48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2%。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818,769

                                     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818,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746%。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705,816,16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
70,581,616.00 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不送红股。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本发生变动的,若未约定,将按
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5,005,0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 ; 反 对 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5,005,0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 ; 反 对 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3
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5,005,0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 ; 反 对 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及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5,025,5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
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25,005,05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72% ; 反 对 8,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麻云燕律师、郭琼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4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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