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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8-28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4,000 万美
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无其他类型的对外担保和违规
担保情况;亦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公司 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 2020-2021 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同意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 2020-2021 年开展外汇衍生品
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通过之日)至本公告之日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未开展
外汇衍生品交易。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同意
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披露之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且任意时点合
计余额不超过 2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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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定。

       三、关于资产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资产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四、关于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不仅有利于调动公司中高
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技术骨干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吸引外部人才和稳定关
键管理和核心技术人才,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经营效益的持续良性
增长;公司制订的《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此,我
们同意公司设立中长期激励基金和相应制订的《公司激励基金管理办法》,并同
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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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熊楚熊




                                             邹雪城




                                             蒋大兴




                                             杜文君




                                             签署日期: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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