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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宝高科: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二次修订稿)2022-11-23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次修订稿)
             (经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内登记
内幕信息流转、归档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等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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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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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除按本条前述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信息
披露职责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
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
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
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负责人应及时做好
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点为该重要事项发生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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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
理。
    (五)除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履行职责外,未经公司董事会
书面批准,上述主体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自行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的有关内容。
   (六)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统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
照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督促其登记备案,并有权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上述主体知悉内幕信息知情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见附件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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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时间。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在依法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统计报表的,公司应拒
绝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见附件 4),以尽到告知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当经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可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 5),该协议
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
负责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的同时,应当向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公司披露高比例送转方案。
    (三)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四)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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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的公告。
    (六)公司披露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出现上述第(五)款情形的,还应当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一)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定,每月底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系统进行查询。
    (二)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结合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披露或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情况,提请其申报(或说明)
自其首次知悉该等内幕信息之日起至公司公开披露之日止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申报人应
对申报(或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公司认为有必要时(或接到监管部
门通知),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证券监管部门申请查询、
核实。

    (三)上述查询、申报(或说明)材料作为档案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本制度第
八条规定一并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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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
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
除劳动合同等)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所知
悉的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
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快加以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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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注 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所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员姓名                部门          /岗位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容           处阶段     公开时间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
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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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重大事项名称:
     重大事项概要: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涉及人员签名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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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提请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提示函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项涉及深
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宝高科”)并将对莱宝高科股价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请贵
公司(单位)指定专人于该等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时点,及时填写贵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格式及填
写要求附后)。
    请贵单位的指定人员,自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填写、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原
件以邮寄送达)方式将贵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分阶段送达莱宝高科董事会秘
书,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由莱宝高科公
开披露时间。莱宝高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莱宝高科董事会秘书
    传真: 0755-29891997
    联系电话:0755-29891909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源四路 9 号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函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公司于          年   月   日收悉贵公司《关于提请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提示函》。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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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


附件4: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为本公司内幕信息。本公司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贵单位(包括XXX及其统一
安排的XXX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贵单位”)作为本公司洽谈                              事项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其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控制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本公司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内幕信息知情人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买卖
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
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已将贵单位作为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将依
据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特此告知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

                                    回            执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公司/本人)于     年   月      日收悉贵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本单位盖章/本人签名:
    本单位营业执照号码/本人身份证号码:
    本人任职公司(单位)及所任职务: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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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地点)签署:
    甲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共同洽谈                      事项,就乙方知悉甲方的内幕信息保密事
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甲方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2)本协议所称“乙方”指XXX及其统一安排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内的XXX公
司,统一简称“乙方”,乙方对本协议项下与乙方有关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对任何第三方泄露内幕信息,直至甲方依法披露之
日起两个交易日后。
    3、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予以严格保密。
    4、乙方承诺自身及其相关人员不利用甲方内幕信息买卖甲方证券其衍生品种,也
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其衍生品种。
    5、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甲
方,并不得不得私自留存;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提供的甲方尚未公开
的内幕信息,不应视为违约。
    7、本协议签署生效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内幕信息受本保密协议的约束。
    8、如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
应的全部赔偿责任。
    9、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解决。
    10、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1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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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12、本协议自协议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各方签字盖章页)




甲方: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X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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