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沃华医药: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0-07-16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0-038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华医药或公司)于

2020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及《公司章程》的

部分修订,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实际,决定对现有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予以修订。全文修订如下:




                             1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        “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

 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法》(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简称“《治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简称“《治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提案;                                                        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也须提交股东大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也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3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或占注册资本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0 %以上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也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交易事项,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其他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




                                                                    5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董事长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前两条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前两条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大

并公告。                                                          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见并公告: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6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进行公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

                                                                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大

                                                                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决定应以决议方式作出,并按照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及时公告。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7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第十三条 董事长、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的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由董事长再次向董事会发出书

                                                                面提议,董事会收到书面提议后五日内仍不能作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的决定或者作出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长可自行召集并主

                                                                持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8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第十五条 董事长、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9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董事长、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对于董事长、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董事长、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由公司承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0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股东

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认为提案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妥当情形的, 大会提案进行审查,认为提案内容存在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妥当情形的,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有权在履行职责范围内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并对存在        监事会有权在履行职责范围内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并对存在

违法违规情形的提案内容,向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违法违规情形的提案内容,向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11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交董事长审核,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2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所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所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13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网络或其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4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

大会时,还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会时,还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出席股东大会时,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席股东大会时,还应当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异地股东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登记,      异地股东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登记,

提供的身份确认资料应包含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提供的身份确认资料应包含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以登陆该网络投票系统的用户名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以登陆该网络投票系统的用户名

所对应的证券账户持有人为出席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股东以    所对应的证券账户持有人为出席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股东以

书面方式将遗失证券账户和密码(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的事实通知    书面方式将遗失证券账户和密码(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的事实通知




                                                                   15
公司的,公司应拒绝承认以该证券账户名义(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    公司的,公司应拒绝承认以该证券账户名义(或者投票系统用户名)

进行网络投票的效力,该股东可以现场投票或其他方式行使投票权。    进行网络投票的效力,该股东可以现场投票或其他方式行使投票权。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明下列内容: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和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和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投票      在股东大会同时采用多种投票方式的情况下,除非委托人指明投票

方式, 否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方式, 否则代理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行使代理投票权。




                                                                   16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第三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

指定的其他地方。                                                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事项。

   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在签名册上签字。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该股东不享有选举权、提案    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并且该股东不享有选举权、提案

权和表决权。                                                    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17
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记应当终止。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      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的;                                                            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

一致的;                                                          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公证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18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有正当理由外,全体董事、监

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

持。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9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

到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四十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宣布开会,如遇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      第四十一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

的讨论时间。                                                   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并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




                                                                  20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       第四十二条      股东在审议议案时,应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

明。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议案可以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说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 明。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       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时,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

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时,主持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由。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1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期限不少于 10 年。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22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报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23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项。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四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如果有关联关系,在审议该议案时,




                                                                   24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在统计该议案表决情况时,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代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投票权,代理投票权的有效期限只能及于该次股东大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征集代理

                                                                投票权。征集代理投票权只能以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且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严禁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代理投票权。代理投票权的有效期限只能及于该次股东大会。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25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集中使用。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6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第五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议记录。                                                        记录。




                                                                   27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提案是否通过。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表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28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细内容。                                                        详细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法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公告、法

律意见书等文稿报送或传真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律意见书等文稿报送或传真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核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第六十一条 公告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 公告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

议的内容交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    的内容交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29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        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和审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

况的汇报。                                                      况的汇报。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准确、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 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司章程》, 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30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相   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部分,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触的部分,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审议。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

解释。                                                         议。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

                                                               释。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1
本次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