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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华医药: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0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大会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
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 1 月 19 日,贵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
定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1 年 1 月 30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cninfo.com.cn)发布了《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2021 年 2 月 19 日下午 14:00 时,本次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
赵丙贤先生因故未出席会议,委托副董事长赵彩霞女士主持会议。本所律师列席
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六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310,710,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29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代表均已获得法人股东出具的授
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持有其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卡等资料,出席本次大会的股
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 2021 年 2 月 5 日当天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49,6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432%。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除独立董事在本次大会上进行述职外,本次大会审议了八项议案,分别为: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8)《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在由本次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
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上述八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上述第(7)项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上述第(4)项、第(6)项、第(7)
项、第(8)项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
单独进行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磊




负责人:

           庄   涛                                柳伟伟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