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华医药:董事会决议公告2022-01-21
证券代码:002107 证券简称:沃华医药 公告编号:2022-002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2 年 1 月 8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
事 9 名,实际参会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赵丙贤先生主持。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
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独立董事吕巍先生、彭娟女士、李俊德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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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刊
登 在 《 证 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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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按照母公司与合并
数据孰低原则,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
润为 151,952,996.66 元。同意拟订《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以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577,209,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2.6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074,496 元,
送红股 0 股(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不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 公 告 》 刊登 在 《 证券 时 报 》《 中 国 证券 报 》 和巨 潮 资 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摘要同时刊
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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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单独提供人民币 1.5 亿元
的借款延期,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出借资金主要用于辽宁沃华
康辰智能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需求,缓解其资金压力,借款利息按
年利率 7.3%收取,到期还本,按季付息。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丙贤先生、赵彩霞女士回避了
表决。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的公告》刊登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
查阅。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延期的议案》前,已
经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及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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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辽宁沃华康辰医药有限公司拟向各合作的商业
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
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为 1 年,授信期限内额度
可循环使用。
《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刊登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供投资者查阅。
十、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赵丙贤先生、赵彩霞女士、张戈先生、李盛廷先生、陈
勇先生、崔咏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
见附件),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当选后任
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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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提名李俊德先生、高明芹女士、俞俊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
积投票制逐项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当选后任期三年,自
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候选人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
任职资格,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
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
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具备独立性。
3.同意提名赵丙贤先生、赵彩霞女士、张戈先生、李盛廷先生、
陈勇先生、崔咏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
提名李俊德先生、高明芹女士、俞俊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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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 于 2022年 2月 10日 14:00在 山 东潍坊公 司会议室召 开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将本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议案以及监事会通过的《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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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赵丙贤,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63年11月出生,
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有逾三十年投资、并购、重组上市
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1997年1月出版的《资本运营论》,是国内第
一部系统论述资本运营和投资银行的专著,被评为1997年中国十大畅
销书。2016年1月出版《有效动作论》,独创了一套理念治企的经营
管理模式。1991年创办并担任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裁,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罗莱生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SZ.002293)董事。 2002年2月任本公司董事长至
今。
赵丙贤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中
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80%的股权,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持有本公司50.27%的股权。赵丙贤先生,为董事候选人赵彩霞女
士之兄,为董事候选人陈勇先生之妻兄,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
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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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赵彩霞,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69年11月出生,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稽
查科长、财务管理科长,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
总监、董事长助理、副董事长兼CFO。自2019年2月入职本公司至今,
历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赵彩霞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55,680股,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赵
丙贤先生之妹,为董事候选人陈勇先生之配偶,与其他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
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张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70年3月出生,毕
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1995年9月
入职北京中证万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历任高级项目经理、董事总经
理。2002年2月入职本公司,历任财务总监、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总裁、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兼内部审计负责人。
张戈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0,058,753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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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李盛廷,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10月出生,
毕业于山东大学,大学本科,北京大学EMBA。曾任潍坊医药集团生产
科技处科员、技改科长,潍坊制药总厂副总工程师、潍坊制药厂副厂
长。2001年3月入职潍坊中药厂(本公司前身)至今,历任潍坊中药
厂副厂长,本公司装备工程部经理、总裁助理、产品基地事业部总经
理、工厂厂长、副总裁、总裁。现任本公司工厂总厂长。
李盛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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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陈勇,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 1968年10月出生,毕
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历,国家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曾任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航报》社北京记者站站长,中国国际航空公
司《国际航空报》社常务副总编,中国航空传媒广告公司媒体广告管
理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采编中心主任,《中国之翼》、《中
国之韵》、《澳门之翼》杂志总编,《国际航空报》总编,中国航空
旅游微信公众号总编,北京中证万融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
司品牌文化子公司总经理。
陈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丙贤先生妹夫、
为公司董事候选人赵彩霞女士之配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崔咏梅,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62年2月出生,
山东中医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中医系,本科。历任中国中医药科
技交流中心医疗事务处处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办公室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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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医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北京国医书院公益基金会理事长。2018年,建立北京国医书院,组织
行业内国医大师、院士、岐黄学者、学科带头人等建立了以弘扬中医
药文化、传承中医大家的学术思想、培养中医人才为主要方向的公益
大平台。
崔咏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
李俊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53 年 11 月出生,
本科学历,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
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历任北
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北京协和医院党委委员兼中医科支部书记,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中华中医药学会副会
长兼秘书长。现任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名誉会长、《世界中西医结
合》杂志社社长、上海交通大学传统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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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执委兼国医堂馆专业委员会会长、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李俊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 3.5.5 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高明芹,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69 年 5 月出生,
山东大学法学院毕业,大学学历,国家一级律师。第十一、十二、十
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潍坊市第十一、十二届党代表。现任山东鸢都英
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山东
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
潍坊市总工会副主席。
高明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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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 3.5.5 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俞俊利,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1983 年 6 月出生,
会计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安泰经管学院研究员。历任《会计史学刊》副主编、 SN Social Science》
副主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上海市委宣传部(文化发展基
金会)评审专家、上海市科委评审专家、上海公共资源平台评审专家。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
会项目等项目多项。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研究成果获财政部优秀会
计论文奖、上海市中青年会计审计优秀论文奖等奖励。现兼任苏州斯
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京东集团)
顾问。
俞俊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 3.5.5 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
14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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