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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1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21,800万元,均为全资子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提供的担保;
    3、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5、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6、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对外担保行
为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
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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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魏若奇      冯颖   陆宇建


                                       签署日期:202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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