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0-17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王喆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
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8年10
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18年9月28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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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
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下午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下
15:00至2018年10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0,642,198股,占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899%。
2、现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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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27,30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光太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0,642,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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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99.9834%;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购买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
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60,642,8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834%;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6,6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2636%;反对2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3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第2项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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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王 喆
2018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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