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金振亨律师出席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 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2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22 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1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2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2022年5月12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4,558,505 股,其中,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6,427,288股,根据《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28,131,217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人,代 表股份217,428,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94%。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共计14人,代表股份 25,025,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5%。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192,403,09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 25,025,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5%。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25,025,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8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文轩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和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405,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3%;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395,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7%;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405,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3%;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395,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7%;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395,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7%;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91,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669%;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1%; 4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395,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7%;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91,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669 % ; 反 对 33,3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395,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7%;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91,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8669%;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3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405,0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93%;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17,395,0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47%;反对3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4,991,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669 % ; 反 对 33,31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13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1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述职报告。 5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中,第5、6、7、9项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6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金振亨 2022 年 5 月 1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