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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30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
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
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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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