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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海广泰: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8-16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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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
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
议决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
已于2022年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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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
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 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2022年8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4,474,505
股,其中,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5,448,044股,根据《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约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公司已回购股份为
1,407,200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因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27,619,261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91,257,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67,359,67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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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23,898,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4%。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1人,代表股份23,913,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23%。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23,898,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9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公司董事李光太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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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0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3,90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2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光太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0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3,90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2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光太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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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90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3,907,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87%;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2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李光太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 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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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刘    君




                                                                  202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