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2022-09-17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任
财务负责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
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