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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润: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12-01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的关注函》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17F20200288-2-2020


致: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润
数娱”)与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
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 17F20200288-1-2020 号《关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
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下发的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44 号《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天润数娱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所发
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
的,则以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为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
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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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基于前述,本所就《关注函》所提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2020 年 11 月 19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
营业收入,即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和 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
别不低于 10%和 15%。同时,根据你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2017 年至 2019 年,
你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06 亿元、5.25 亿元和 5.96 亿元,分别同比增长
154.95%和 13.43%。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结合所处行业情况、近三年经营业绩等,说
明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单一考核目标的原因,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是否设定过低,
是否能起到激励作用,以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单一考核目标的原因
     (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
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此外,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制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综合考
虑了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过往业绩等因素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并以公司历史业绩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符合市场实践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2020 年共有
44 家上市公司选择了营业收入作为单一考核目标,其中与本公司同样归属于证
监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共 8 家,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公告日期            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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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2020-2022
  1       300730.SZ   科创信息   2020/5/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2020-2023
  2       688023.SH   安恒信息   2020/8/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2020-2022
  3       300846.SZ   首都在线   2020/9/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2020-2022
  4       002929.SZ   润建股份   2020/9/2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2020-2023
  5       688039.SH   当虹科技   2020/9/2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2021-2023
  6       688369.SH   致远互联   2020/1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考核 2020-2023
  7       688561.SH    奇安信    2020/10/3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8       688168.SH    安博通    2020/10/31        考核 2020-2022 年营业收入绝对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符合市场实践的实际情况。


       二、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的设定有一定挑战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
发展实际,能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
       (一)从同行业业绩情况来看,目标增长率设定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公司所属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共有 71 家上市公司,
71 家上市公司 2017 年-2019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及 2020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率如下表所示:
        类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前三季度

      *ST 天润        56.99%      154.95%          13.43%              -0.18%
        均值          36.70%       28.31%           8.20%               2.55%

      50 分位值       27.89%       16.20%           3.09%              -4.67%

       通过上表,71 家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均值和 50 分位值的增长
幅度逐年降低,特别是受到今年受疫情影响,2020 年行业业绩整体下降,营业
收入增长率的同行业平均水平和 50 分位值水平均低于 3%。受疫情影响,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也为负,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及行业业绩增
长情况,设定 2021 年、2022 年较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15%
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符合行业和公司发展实际,能起到相应的激
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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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和未来业务规划来看,目标增长率设定符合
公司发展实际

     公司 2017 年-2019 年主营业收入构成如下表所示:
        类别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营业总收入(万元)           20,595.81       52,509.41       59,559.59
移动游戏的代理运营
                             17,923.99       38,963.27       40,010.86
   和推广(万元)
优易付计费及精准广
                              980.38         11,604.45       17,039.78
   告投放(万元)
      房屋租赁               1,691.44        1,941.69        2,508.95

     通过上表,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移动游戏和广告类业务,2017-2019 年
分别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 91.79%、96.30%、95.79%。因此,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得益于两个主营业务的发力,营业收入增长率 2018 年呈现高速增长,2019 年
增速放缓。
     2008-2019 年,我国游戏市场整体呈逐年增长态势,2008-2017 年总体每年
维持 20%以上增速,2018-2019 年增速放缓,但仍维持增长态势,但是 2019 年我
国游戏市场同比只增长 7.65%。但是自 2018 年 3 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游戏申报审批重要事项通知》称由于机构改革,所有游戏版号的发放全面
暂停,目前国内对游戏行业的管控较为严格,国内游戏审批制度,是摆在游戏厂
商面前的一道大关,只有获得文号和版号的游戏才能够实现商业化运作,从而实
现盈利;同时,人口红利期已过,我国游戏玩家已达到一定的规模,未来增速将
会继续放缓。因此,在国家监督趋向规范化,版号的来之不易的背景下,公司产
品必须精品化、运营更加精细化,公司将在国内买量市场上更好地发挥本身买量
的实力,过程中继续优化产品数据模型及买量数据把控,才能扛住本身有限的资
金、素材创作能力以及输出能力等压力下继续保持优势。
     目前公司的广告类业务随着 2020 的疫情影响,各个行业削减广告预算,加
上 2019 年收入已经到了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因此 2020 年收入增长出现了比较
明显的乏力。展望 2021 年,在疫情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退,各个行业仍然在削减
广告预算的大背景下,公司要完成既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有比较大的挑战性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及行业业绩增长情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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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021 年、2022 年较 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15%的业绩考核
目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实际,预期能起到相应的
激励作用。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以公司历史业绩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营业收入目标增长率的设定有
一定挑战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实际,预期能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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