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润: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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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润数
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
修蛟律师、陆龙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
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
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
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
1、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0年11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
资讯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湖南天
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湖
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兴长石化大厦 6 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4 日 9:30-11:30 和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21 人,代
表公司股份 506,198,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3.5109%。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
份 476,873,0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696%。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股东名册,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数
29,324,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1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7 人,代表 29,324,91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1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为:
1.00《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致。
四、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
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议的监
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5,513,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8648%;反对 6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4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58%;反对 6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334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2.00《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5,513,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8648%;反对 6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4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58%;反对 6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33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05,513,5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8648%;反对 6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3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640,4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658%;反对 68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33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润数字娱乐
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吴翔 经办律师:李修蛟
经办律师:陆龙波
2020 年 12 月 0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