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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天润:关于控股股东、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 天润               公告编号:2020-091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相关责任人收到湖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天润 ”或“公
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关于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0]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等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警示函一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18 年 9 月 30 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润数娱”)与你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天润数
娱将应收 3.8 亿元的债权转让给你公司,转让价格为 3.8 亿元,你公司需在协议
生效之日起分期支付相应款项。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相关规定,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
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警示函二
     “新余市贵丽妃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乐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联创盛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兵马奔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市君创铭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咸城信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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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天乐润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 年 4 月 18 日,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
润数娱”)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方式完成对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点点乐”)100%股权的收购,交易金额为 8 亿元。本次交易中,
你们承诺点点乐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500.00 万元、8,125.00 万元和
10,150.00 万元,如利润未达承诺数,你们应以现金、所持股份对天润数娱进行
补偿。根据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点点乐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点点乐 2017 年度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77.1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697.46 万元,净利润未达承诺数,同时你们均未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
    作为承诺方,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9 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釆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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