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
度》的规定,作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华一新意见
公司与参股公司云南胜凯锌业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
基于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由于初涉
锌合金市场,市场处于培育期,公司将“久隆”牌注册商标无偿提供
给胜凯锌业使用,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亦不会因为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
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我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2、独立董事朱锦余意见
公司拟与云南胜凯锌业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公司提交给我审
议相关的《购销合同》。经过审议,我认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锌水
(锭)购销交易,涉及锌水(锭)购销、资产出租、提供水电、授权
使用“久隆”注册商标、废渣回收与处理等;从合同期间来看,虽然
本合同约定是 2018 年 11 月 23 日—2018 年 12 月 25 日,但事实上本
合同具有长期性,并将对后续合同的签订具有重大影响;从协议内容
来看,还存在双方权责表述不清、风险分担不太合理、细节考虑未周
全,可能存在较多的合同执行风险等问题。此外,我注意到,云南胜
凯锌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司相连,可能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等
产生影响。我在事前审议中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提请公司修订完
善合同中充分考虑,防范合同风险和合理保护公司权益,公司对部分
条款进行了修改,并解释了部分条款未能修改的原因,我虽然能够理
解公司目前的处境,但仍对合同条款持保留意见。
综上,我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持保留意见,并提请公司在修订完
善本次关联交易合同以及后续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合同中充分考虑和
妥善解决我所关注的问题。
3、独立董事蔡庆辉意见
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并与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针对相
关交易条件进行讨论和沟通后,认为:《关于与参股公司进行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中的许多交易条件仍旧存在一些风险或尚待明确的问
题,经会议讨论,有关问题仍未得到满意的回复,因此对相关议案投
了弃权票。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下列不利
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尚需进一步讨论,建议待相关问题
讨论明确后再行审议表决:
(1)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胜凯锌业进行锌水购销的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交易可能存在大客户依赖风险,供货量超过当期实际
产量 30%,将产生大客户依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合同
没有明确约定货款的回收期,若胜凯锌业生产的产品锌合金销售不好,
上市公司存在收入确认和货款回收风险。
(2)关于公司《与参股公司胜凯梓业进行水、电销售的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存在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公司有“确保及
时充足按成本价供应其生产所需的水、电等资源”的义务,没有要求
“胜凯锌业支付用水、用电保证金”。
(3)关于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胜凯锌业租赁公司部分厂房的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当期股份公司己投入资金购置设备及更新改造,
租赁费用可能无法弥补相关资产折旧。
(4)关于公司《关于授权参股公司胜凯锌业使用公司“久隆”
注册商标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合同约定股份公司同意授权胜凯锌业
生产的锌合金产品无偿使用“久隆’,注册商标,对于为什么要无偿
给胜凯锌业使用,未说明合理理由。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投弃权票。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
华一新 朱锦余 蔡庆辉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