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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0-02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
    内容如下:
    (提示:修改内容在“拟修订情况”中以加粗标示,删除内容在“原公司章程”中以删除线标示)

序 原公司章程(经 2019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
                                                                 拟修订情况
号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1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罗平县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罗平
     锌电公司,罗平县迅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县锌电公司,罗平县迅达实业有限责任
     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县医药公司,公司,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县
     昆明天津三达电气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 医药公司,昆明天津三达电气有限公
     族自治县化肥厂等五家企业法人,除罗平 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化肥厂六家企
     县锌电公司系以经评估确认的实物资产出 业法人,除罗平县锌电公司系以经评估
     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上述出 确认的实物资产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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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已于 2000 年到位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以现金出资,上述出资已于 2000 年到
         2003 年 12 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化 位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肥厂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王长生先生;               2005 年 6 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2006 年 8 月,罗平县迅达实业有限责任公 化肥厂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王长生
     司已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云南黎山怒水 先生;2006 年 8 月,罗平县迅达实业有
     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限责任公司已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
                                                   云南黎山怒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3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转让,其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除外;
4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上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不受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公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一次转让。
  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对遵守上述
  要求作出承诺。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一次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
5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法院提起诉讼。                     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 一款 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
    下规定:                                   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东大会审议。                               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 交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
    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2、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对外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任何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3、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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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的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
    资产 10%的担保及为单个被担保对象累计 上的任何担保;
    提供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担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保;                                       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及为单个被担保对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象累计提供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产 20%的担保;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方提供的担保。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四)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及时披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露,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以上通过。
    总额。                                      (四)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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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之内举行。                                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出提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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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提案。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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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权登记日;
         股 东 大 会 通知 和 补充 通 知中 应 当 充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码。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或 其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他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间不得 早于 现场 股东 大会 结束 当日 下午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3:00。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认,不得变更。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 七 十一 条   股东 大会 由 董事 长 主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由半数 以上 董事 共同 推举 的副 董事 长主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董事主持。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主持。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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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的一名监事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推举代表主持。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主持人,继续开会。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
11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两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12 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在董事 生和更换,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在董事会

   会中的地位平等。                        中的地位平等。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13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
   会聘任,其任职资格是:                  董事会聘任,其任职资格是:
       (一)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       (一)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工作 3 年以上; 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工作 3 年以
       (二)应掌握一定财务、税收、法律、上;
   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       (二)应掌握一定财务、税收、法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 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
   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履 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行职责;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 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14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定情形之一的;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未满三年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4、本公司现任监事;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4、本公司现任监事;
   秘书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 一 百六 十 二条    公 司设 总经 理 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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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16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
     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予以纠正;                                        理人员予以纠正;
17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八)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进行监 诉讼;
     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发现公                  (八)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进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报告;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发现 公司 经营 情况 异常 ,可 以进 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派出机 构和 深交 所报 送季 度财 务会 计报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
     告。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18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 制的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

19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
                                                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

20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二百零九条
                                                进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21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为刊登公司
     刊登公 司公 告和 其他 需要 披露 信息 的媒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体。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删除
22 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
     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
     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
     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
     日起 30 日内,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债权人未接到通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23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
     立。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
     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 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
24
     由合并 后存 续的 公司 或者 新设 的公 司承 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
     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 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
     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二 百二 十 三条    公 司合 并或 者 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 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
25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 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 二 百二 十 五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6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产;                                     闭或者被撤销;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部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法院解散公司。
     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有本章
     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15 日内成 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四)
     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决议的方式选定。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
     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7
     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
     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
     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8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管机关确认。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
     序清偿:                                          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
     用;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9          (三)交纳所欠税款;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四)清偿公司债务;
            ( 五 )按 股 东持 有的 股份 比 例进 行 分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
     配。                                 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 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管机关确认。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0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
     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
     告公司终止。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后,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