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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平锌电: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9-2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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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和 2020 年 9 月 22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9月24日15:00在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长家湾本公司
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
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106,441,06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36%。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5,500,56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28%;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40,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8%;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40,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90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购置土地
及其附着物》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徐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