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罗平锌电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06-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徐娟、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15:00 在云南省罗平县罗雄镇
长家湾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
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尤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91,255,7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80%。其中,
出 席 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3 名, 代 表股份 数为
90,997,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38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8,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8%;中小股东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658,1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21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
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徐 娟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