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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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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4-015

债券代码:112168                债券简称:12 三维债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以
书面传真、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1 日上午在杭州市
滨江火炬大道 581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 9 人,实
际参加会议的董事 8 人(郭亮董事因出差委托李卫义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总经理工
作报告》。
     二、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报告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3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下同)披露的公司《2013 年度报告》全文相关章节。本 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3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本 议 案 需 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13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791,449,808.59 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135,196,509.57 元。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986,247,970.78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99,624,096.36 元。

    四、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同意: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 审 计 报 告确 认 , 三维 通 信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母 公 司 ) 2013 年实 现 净 利 润
-120,416,590.61 元。为此,根据公司运营实际情况和股利分配政策,拟定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13 年度,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本 议 案 需 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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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3 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批公司 2014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自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 公司(含子公司)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和银行票据、信用证开证等累计使
用银行授信余额控制在人民币 50,000 万元之内,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的相关合同
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
     七、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审计委员会关
于会计师从事 2013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八、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4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授权董事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九、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13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并出
具了独立意见,相关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3 日的巨潮资讯网。
     十、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维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十一、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3 日的巨潮资讯网,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3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十二、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
无线通信与物联网基地项目的议案》。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政府、企业、
个人对信息化的需求日新月异。为适应包括政府、企业等社会各行各业对信息化
建设和使用的需求,公司将充分发挥在移动通信网络优化覆盖系统解决方案领域
的核心竞争力,协助移动通信运营商大力拓展移动通信网络和系统解决方案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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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为此,拟投资 45331 万元(扣除土地款后为 37287 万元)
用于建设无线通信与物联网基地项目。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
     十三、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切实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
容详见附件,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十四、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批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浙江三维无线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签署的,最高余额不超过 4000 万元(含肆
仟万元)、单笔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含肆仟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杭州紫
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之间签署的,最高
余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含叁仟万元)人民币,单笔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含贰
仟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广州逸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之间发生,最高余额不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含壹仟伍佰万
元),单次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壹仟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常州三维天
地通讯系统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之间发生,最高余
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含伍佰万元),单次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含贰佰万
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在此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
订)具体担保协议,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担保期限按合同约定履
行。本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相关公告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3 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十五、    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通知内容刊登于 2014 年 4 月 3 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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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
规定:                                             规定: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重视对投资者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注重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的合理投资回报,注重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公司也会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业     同时,公司也会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业
特征、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战略和经营计     特征、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战略和经营计
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分配的     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分配的
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     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     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
利润。                                             利润,但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当公司累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当公司累
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     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时,任意连续三年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
配利润的30%。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累计可供     配利润的30%。
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本章程规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行中期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累计可供
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股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利润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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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利润分配。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
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股东大
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
                                                 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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