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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9-12  

						                                                             三维通信公告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15-047
债券代码:112168        债券简称:12 三维债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1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
下午15:00——9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公司1号
会议室
    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越伦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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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到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4 名,代表股份 122,594,7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511%。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122,594,73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9.8511%。
      2、参与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59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63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鲍恩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59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62,63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鲍恩斯先生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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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2,594,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轶男、邹蓉律师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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