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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16年6月)2016-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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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1、在当前房价较高、信贷市场较紧的环境下,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计划投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来帮助员工减轻首次购房时首付上的
压力,让员工在工作地安居乐业。
     2、公司提供本借款是为了帮助员工解决基本的住房困难,不适用于以投资
为目的的购房行为。
     3、为规范员工购房借款的申请与执行,保证此专项计划的合理运行,并指
导日常操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通信”)(含总部、
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即员工岗级在 13 级及以上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境内
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联人除外。
     第三条 申请额度和条件
     1、公司设立基金,每年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支助名额。
     2、由公司每年公布各事业部、中心、管理部门等分配名额,各事业部、中
心、管理部门确定人选后,报公司批准。
     3、本次免息借款资金池总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公司可以在不超过此额度
内向员工提供借款,在该额度之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
续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申请。
     4、经批准入选的人员,凡购买杭州市滨江区和萧山区的房产,可获首付免
息借款 15 万元;购买杭州市其他地区的房产,可获首付免息借款 10 万元。
     5、当年批准的人员,批准后 2 年内买房都可向基金借款,并签订 5 年还款
协议。
     6、因人员流失或批准后 2 年内未买房等其他原因,名额作废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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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经批准的人员,凭签订的购房合同向公司基金借支款项。
     第四条 借款偿还
     1、借款第二年起,每年归还借款总额的 25%,第 5 年全部还清。
     2、还款金额由人资部每月在员工工资税后扣除。
     3、不重复支助,员工离职必需提前还清。
     4、其他:员工办理安居房首付支助借款后,在全部借款未还清前提出离职
的,公司将向离职员工收取相应的借款利息, 具体的借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等事
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
     财务部还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 支付借款利息=已还清部分的借款*3-5
年同期贷款利率*借款至还款日间的天数+未还清部分的借款*3-5 年同期贷款利
率*借款日至离职日间的天数
     员工在借款后的 6 年内离职的,需支付借款利息=全部借款*1 年期同期贷款
利率*借款年数
     第五条 申请、审批及借款发放流程
     1、公司每年于 6 月 30 日之前发布当年的支助名额。
     2、安居房支助人员范围:公司骨干人员,即员工岗级在 13 级及以上且符合
申请条件的中国境内员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除外。
     3、各事业部、中心、管理部门在内部报名甄选时,需根据《安居房支助款
申请人评分表》对申请人逐项打分评定,以最终评定的综合分数,以从高到低排
名的原则确定各事业部、中心、管理部门最终申报名额。
     4、人资部对提交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分各项目复核后,上报公司审批。
     5、经公司批准的人员,2 年内凭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
印件,填写专项借款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对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签订
借款协议一式 2 份),购房合同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附在协议后面,购房合同
原件经核对后归还。
     6、财务部完成借款后,通过 OA 通知人资部扣款始末时间和金额。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务法规规定,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该借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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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将按照市场利率核定的贷款利息收入计算,并将由员工
所在公司代扣代缴。
     第七条 公司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
借款,并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借款
利息及违约金:
     1、员工获得借款后退房;
     2、员工在申请借款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3、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4、员工购房用途违反本借款计划的目的;
     5、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给予记大过以上处罚的;
     6、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第八条 其他
     1、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实施,有效期 3 年,到期后由公司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或调整。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门另
行制定。
         2、公司财务部门为住房借款资金的管理部门。
         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执行部门。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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