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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12三维债”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2 三维债”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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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7
                       15 Yanggongdi, Grandall Building,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310007, China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八月
三维通信“12 三维债”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12 三维债”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12 三维债”2017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三
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
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三维通信“12 三维债”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发
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
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召集。

    (二)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2 三维债”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说明了债券持有人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程序符合《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设置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二)根据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下午 17:00 前收到的会议登记资
料及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出席情况,无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公司委派人员、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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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为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
《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
案》,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能对审议
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
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但由于无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
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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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12
三维债”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轶男



    负责人: 沈田丰                                                张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