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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维通信: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8年4月)2018-04-17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
全部在职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体现责权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
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年 6 万元人民币(含税),按月发
放。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因本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食宿、培训等费用。
    第十条 未在公司任职的除独董以外的外部董事参照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
准发放津贴,为每年 6 万元人民币(含税),按月发放。公司承担外部董事因
本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食宿、培训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除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外的董事、监事的津贴为
每年 5000 元人民币,按年一次性发放;股东单位推荐委任的董事、监事,如
果其单位对所外派的董事、监事领取报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公
司高管人员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
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
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